非金属矿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国非金属矿行业科技创新并表彰在非金属矿行业科技事业发展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并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金属矿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非金属矿科学技术奖”)由中国非金属矿工业协会发起、设立并具体承办。 第三条 非金属矿科学技术奖是为奖励非金属矿领域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等方面取得成果或者做出贡献的组织、个人而设立和开展的奖励活动。 第四条 非金属矿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非金属矿科学技术奖是授予组织或个人的荣誉。获奖证书可作为对科技人员的评价依据,但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 非金属矿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为使奖励工作有序开展并具有科学、客观、公正、公平和权威性,非金属矿科学技术奖设置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和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 第八条 领导小组由设奖单位领导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对奖励工作的领导与管理; (二)批准聘请评委会委员,确定评委会正、副主任; (三)审定评委会的评审和异议处理结果; (四)提出完善奖励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第九条 评委会由非金属矿及相关领域的知名专家和学者组成,主要从“中国非金属矿工业协会专家委员会”聘任的专家中产生。评委会委员由领导小组聘任。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非金属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提出评审结论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二)对评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和异议进行复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完善奖励工作提出建议及改进措施。 第十条 奖励办公室由设奖单位工作人员组成,设在中国非金属矿工业协会,负责处理评奖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评奖范围与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非金属矿科学技术奖的评奖范围:非金属矿地质、采选、深加工、矿物功能材料加工、制品、资源综合利用的工艺、技术、材料、产品、装备、标准、规范及其应用推广等。 第十二条 非金属矿科学技术奖分为基础研究、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和科技公益四个类型。 第十三条 基础研究类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 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四条 技术发明类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组织。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科技进步类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对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的个人、组织。 第十六条 科技公益类授予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计量)、软科学研究(产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研究、企业科学管理、科技信息化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调查等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创造显著社会效益和对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的个人、组织。 第十七条 非金属矿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应当是该项成果全部或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或做出重大技术创新和重要贡献的完成人。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从事组织实施、辅助服务、未作出实质性技术贡献的人员,不得作为主要完成人。 第十八条 非金属矿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单位或个人应当是在项目研究、开发、中试、成果应用和产业化推广过程中承担重要工作并作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主要完成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主要完成人可以是中外国籍个人。 第十九条 非金属矿科学技术奖依申报项目成果水平综合评定,设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对特别重大的科学技术成果项目,可以授予特等奖。主要从科技创新水平、难度、先进性、对相关领域和行业技术进步的推动作用以及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价(各类奖项具体评价指标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非金属矿科学技术奖对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限额如下:
特等奖项目的具体授奖人数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奖励办领导小组确定。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二十一条 非金属矿科学技术奖面向从事非金属矿的生产、科研、设计、应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二条 申报非金属矿科学技术奖须填写统一格式的《非金属矿科学技术奖》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评价材料。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申报基础研究类、科技公益类、技术发明类、科技进步类项目须是已通过中国非金属矿工业协会认定的鉴定或评估的科技成果。 第二十三条 凡是在知识产权或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的项目,在争议尚未解决前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奖励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根据情况作出补充完善的建议,或不提交评审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非金属矿科学技术奖评审采取初审和评委会评审,评委会委员与初审专家实行聘任制。 第二十六条 非金属矿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评委会委员或专业组成员应与成果完成单位、任务委托单位、计划任务下达单位和成果应用单位及其主要完成人无利害关联关系。 第二十七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提交相应的专家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项目,由奖励办公室提交评委会评审。 第二十八条 评委、初审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必须签订保密责任书,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工作承担保密义务。 第五章 公示及异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 非金属矿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的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公示异议制度。公示内容为项目名称、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和项目简介,通过行业的网站、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征求异议,公示期为7天。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涉及完成人、完成单位和成果申报的创新性、先进性、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以及申报书填写不实、对完成人和完成单位署名、排序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 第三十一条 奖励办公室对有异议的奖项和有关异议的材料提交评委会复议。对建议更改授奖等级的异议一般不予复议。 第三十二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字,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三条 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并将审查和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四条 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异议材料提出答复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答复意见的,不提交复议,撤消本次评审资格。 第三十五条 奖励办公室向评委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由评委会复议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结果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章 授奖及罚则 第三十六条 授奖前需征得授奖同意,授奖结果由中国非金属矿工业协会发布公告,并颁发证书。 第三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非金属矿科技奖,不论何时,一经查实,撤消其奖励,并在媒体公布。 第三十八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为单位、个人谋取不当署名或排序、协助他人骗取非金属矿科技奖,不论何时,一经查实,予以撤消奖励并通报批评,取消其申报资格一年。 第三十九条 参与非金属矿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相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徇私舞弊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非金属矿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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