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非金属矿工业协会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 年版)

 

第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      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四条      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后的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的固体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五条      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

(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 8 位数字。其中,第 1-3 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第 4-6 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7-8 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是指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有害影响的毒性 Toxicity,T)、腐蚀性 Corrosivity,C)、易燃性 Ignitability,I)、反应性 Reactivity,R)和感染性 (Infectivity,In)。

 

第六      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第七条      本名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本名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 39 号)同时废止。

 

附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创建时间:2021-03-16 09:24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