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财政局:

  依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有关规定,现就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非油气矿产(不含稀土、放射性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主要依据矿业权面积,综合考虑成矿条件、勘查程度等因素确定。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附件1的基础上,对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参考值)进行调整,调整幅度不超过10%。具体执行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标准制定后,原则上不再调整。各地在制定标准时应充分考虑促进探矿权出让市场活跃,降低探矿权取得门槛,不与资源储量挂钩。稀土、放射性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按附件1执行。

  起始价=起始价标准×成矿地质条件调整系数×勘查工作程度调整系数×矿业权面积。

  二、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按附件2执行。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2023年 8月 25日

附件  :

  • 1. 非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doc

来源:自然资源部

创建时间:2023-09-01 09:46

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